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0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十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日常监督抽检。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餐饮食品、豆制品、食品添加剂、淀粉及淀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共15个大类共166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检测,结果合格产品135批次。
不合格食品情况
1、苍南县灵溪镇苍鱼水产品经纪人事务所(普通合伙)销售的东风螺(活体),氟苯尼考检出值(μg/kg):148,标准规定为:≤100 。
2、瑞安市望江菜市场彭克盾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210,标准规定为:≤100 。
3、瑞安市小姜水产品批发店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271,标准规定为:≤100 。
4、瑞安市望江菜市场陈明销售的墨鱼,镉检出值(mg/kg):3.4,标准规定为:≤2.0。
5、龙港市曾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230,标准规定为:≤100 。
6、龙港市第三菜场郑思锟销售的牛蛙(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42×10³,标准规定为:≤100 。
7、苍南县孟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氧乐果检出值(mg/kg):0.078,标准规定为:0.02。
8、苍南县孟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壳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μg/kg):1.0,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9、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陈育林销售的韭菜,镉检出值(mg/kg):0.18,标准规定为:≤0.05。
10、安阳街道农贸市场张平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μg/kg):158,标准规定为:≤100 。
11、安阳街道农贸市场汪雪君销售的泥鳅(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324,标准规定为:≤100 。
12温州市瓯海梧田吴达连水产品摊销售的蛏子,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μg/kg):1.1,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3、温州市瓯海梧田农贸市场金福蔬菜摊销售的豇豆,乙酰甲胺磷检出值(mg/kg):0.24,标准规定为:0.02。
14、文成县郑士光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检出值(mgKOH/g):5.5,标准规定为:3。
15、文成县海兰干货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检出值(mgKOH/g):5.5,标准规定为:3。
16、文成县增产副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检出值(mgKOH/g):5.9,标准规定为:3。
17、文成县李义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检出值(mgKOH/g):8.3,标准规定为:3。
18、昆阳镇联东菜市场杜逢君销售的切片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g/kg):0.0324,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9、昆阳镇联东菜市场杜逢君销售的条形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g/kg):0.0300,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20、平阳县周斌排挡销售的鸡蛋,金刚烷胺检出值(μg/kg):23.5,不得检出 。
21、温州市鹿城区鱼你相随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522,标准规定为:≤100 。
22、龙港市妙鲜阁大酒店销售的虾姑,镉检出值(mg/kg):1.6 ,标准规定为:≤0.5 。
2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铭鑫饭店销售的虾姑(活体),镉检出值(mg/kg):1.6,标准规定为:≤0.5 。
2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四季老鸭煲店销售的老鸭(鸭肉),甲硝唑检出值(μg/kg):14.1,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5、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莹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检出值(mg/kg):0.151,标准规定为:≤0.05。
26、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林伟林销售的牛蛙,氯霉素检出值(μg/kg):1.29,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7、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叶玛龙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597,标准规定为:≤100 。
28、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金蕊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639,标准规定为:≤100 。
29、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韩素芬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500,标准规定为:≤100 。
30、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孙仕相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428,标准规定为:≤100。
31、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王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检出值(mg/kg):0.0400,标准规定为:≤0.02。噻虫嗪检出值(mg/kg):0.0279,标准规定为:≤0.02。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不合格名单20211220.xls
合格名单2021122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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